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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峰嫖娼被报道,能否主张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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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3 11:0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11日,平安北京微信公众号发布警情通报:近期,北京警方在侦破一起违法犯罪案件中,将演员李某某(男,35岁)查获,该人对多次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已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经总台央视记者与相关部门核实,演员李某某系李易峰。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嫖娼的法律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因此,李易峰被拘留,属于行政拘留,而非刑事犯罪,所以他是没有可能和吴亦凡在朝阳看守所相遇了。
其次,李易峰嫖娼被新闻媒体报道,导致其个人形象损毁、影视作品下架、代言产品解约等一系列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李易峰是否可以在拘留出来后向报道的媒体主张侵犯其隐私权要求赔偿呢?
答案是:不可以!
具体从以下三个层面分析。
第一,公民享有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032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该条划定了隐私的范围,但未详细列举隐私的具体内容。
第二,违法记录是否属于隐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
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该条规定虽然后来在修订时被删除,但可以印证的是,我国对于个人犯罪记录的查询非常严格,只有本人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文件,普通公众不能随意查询他人犯罪记录。
回归到本次事件,因嫖娼遭到行政处罚虽然属于违法行为,尚未上升到犯罪的程度,但我们理解,其本质与犯罪记录一致,不被公众所知悉并且关系到私人生活安宁,可能会被认定为隐私。
第三,李易峰作为公众人物,应让渡部分隐私权
《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此前处理类似案件的观点亦为:公众人物人格权是否遭到侵犯,应当率先判断的原则是公共利益原则。即,当公众人物的人格权特别是名誉权、隐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就要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
欲戴王冠,必承其重。明星享受了公众关注带来的红利,以向公众展示和曝光自己的特质为生,也就理应适当出让自己的隐私权益,这是作为明星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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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3 11: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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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6 16: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撸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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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2-20 14: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LZ帖子不给力,勉强给回复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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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4 10:44:5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帮顶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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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4 11:24:54 | 显示全部楼层
介是神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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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8 16: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1v1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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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5 20: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发呆,回回帖,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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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6 08:51: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介是神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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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4 03: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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